(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能标委”)秘书处的工作,充分发挥省能标委秘书处的工作效能,根据《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省能标委常设工作机构,在省能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省能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单位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副秘书长单位为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分中心。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第三条 秘书处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和服务于湖北能源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组织,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我省能源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省能标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协调秘书处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参与组织、制定和实施各项工作计划,按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工作和任务。
第六条 秘书在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秘书处安排的日常工作。秘书按实际需求设置岗位,秘书人选由秘书处单位推荐,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省能标委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能源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与湖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省专标委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负责组织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动标准实施,做好标准咨询服务工作;
(四)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对口联系国家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下设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
(六)提出本年度能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复审计划;
(七)负责完善省能源标准体系规划,编制省能标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向省能标委及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九)办理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及省能标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安排的各项工作;
(十)负责对省能标委委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省能标委各类文档的管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省能标委秘书处建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省能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秘书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由秘书长临时决定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全体副秘书长必须参加,秘书列席。
第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实行协商一致原则。会议议定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或纪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省能标委公文由省能标委秘书处起草,经秘书长核稿后,报主任委员签发。省能标委秘书处公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省能标委公文、省能标委秘书处公文由秘书处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来文,由省能标委秘书处统一登记后送秘书长。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报送主任委员或分送有关副秘书长、省能标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省能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秘书处的工作事宜,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办理,办理结果上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工作程序,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能标委秘书处负责省能标委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的编制及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能标委工作经费包括:
(一)省能标委会议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专家聘任费;
(五)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
(六)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七)用于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由省能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账,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经费预、决算应经省能标委年会审定,省能标委秘书处执行。并在省能标委年会上报告经费收取及使用情况,同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和秘书处单位。
第十七条 省能标委秘书处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省能标委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由分管秘书长批准使用。标准化活动费用、标准研究费用、标准实验验证费用,需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