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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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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能源标准化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ubei Provinci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Energy) (以下简称“省能标委”)是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同意成立,负责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开展标准化技术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的管理和指导,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省能标委是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开展能源标准化学术活动,推动能源标准化工作,为我省能源行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提出能源相关标准制修订建议,并受委托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能标委在能源领域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能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能源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议,建立和完善本省能源领域标准体系,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提出本省能源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

(三)承担本省能源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

(四)承担本省能源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复审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省能源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

(六)为本省能源领域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实施信息反馈和相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

(七)推动本省能源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为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协助;

(八)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能标委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能源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省能标委及下设的标准化工作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命名并赋予编号。

省能标委代号为 HUBS/TC 02。在省能标委下成立的工作组,命名为“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细分专业名称)工作组”,代号编为 HUBS/TC 02/WG X

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设立的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命名方法同上,不予编号。

第七条  省能标委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委员可以来自能源领域内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  省能标委由1949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不同单位人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原则上也应由不同单位人员担任。

工作组的构成参照省能标委设置,人数一般为 1129 人,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设立的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仅设组长、副组长、工作组秘书和工作组成员。

第九条  省能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本省居民或在本省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任现职的人员应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省能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省能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省能标委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省能标委全面工作,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省能标委秘书处作为工作机构,负责省能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在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分中心。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省能标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担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省能标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  省能标委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秘书长由秘书处组成单位协商推荐;委员应公开征集,或由具备条件的人员、单位自行推荐,经秘书处审核报省市场监管局核准备案后聘任。委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通过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省能标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能标委的活动,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能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三)按时出席省能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监督意见;

(五)监督省能标委经费的使用;

(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

(七)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能标委组织的培训;

(八)承担省能标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九)省能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省能标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该单位应当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对不遵守章程,不履行职责,一次不参加活动的委员,秘书处予以书面提醒,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的,秘书处可终止聘任。 

第十八条  省能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顾问不超过三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有权威性的专家或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省能标委同其他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专标委,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省专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及时向所属专标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省能标委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省能标委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省能标委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7日以上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记录委员意见,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一)省能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省能标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 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成立的标准化工作组工作职责、成员条件和工作规则参照省能标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设立的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的任职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章  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能标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省能标委应当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包括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函,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省能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能标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能标委经费情况;

(四)下届省能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能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六)下届省能标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予以公示换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能标委全体委员表决,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或需变更委员单位信息等情况,委员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说明。需要增补委员的,由委员所在单位出具替换委员代表的公文,报请秘书处审核,提交省能标委全体委员表决。

第五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能标委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划和要求,研究制定能源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组织申请立项,或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建议,组织技术审查和申请立项。

第二十六条  省能标委对获批的立项项目,协调组织并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在研究、试验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编制说明等附件),分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及以上。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在综合分析征集的意见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省能标委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送审前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能标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送审稿评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复核并经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省能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由秘书处挂靠单位代为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能标委的经费来源:

1)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2)开展标准化、技术性审查、技术咨询等服务性收入;

3)有关方面对省能标委组织活动所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省能标委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省能标委会议及活动经费;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3)有条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的补助费用;

4)标准编写审查费用;

5)秘书处活动经费;

6)标准化培训费用;

7)标准化奖励费用;

8)其他标准化活动支出。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对省能标委的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省能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省能标委根据本章程,结合能源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省能标委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省能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