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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7-01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暨六届一次会议召开 1月18日,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换届暨六届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主任肖寒出席会议并致辞,第六届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党委副书记段炼主持会议。 肖寒宣读了《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组成方案的批复》,并充分肯定了第五届技术委员会在推动节能标准化政策出台、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等方面做出的重要贡献,希望新一届技术委员会发扬传统,为节能标准化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第六届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来自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能源局等政府部门和节能相关研究机构、认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咨询公司等单位。
13 201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
16 2017-05
推动全方位合作 提供高效标准化服务国家标准委贯彻《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成效显著    以“推动标准‘走出去’、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深化国际合作、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支撑互联互通建设”为目标,2015年10月22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简称《行动计划》)。5月12日,记者从国家标准委获悉,一年多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认真贯彻实施《行动计划》,全面深化我国与沿线国家(地区)在标准化方面的双多边务实合作和互联互通,有效支撑我国产业、产品、技术、工程、服务等“走出去”,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据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快标准“走出去”,助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国家标准委先后发布航空航天、钢铁、工程机械、家用电器等领域74项国家标准外文版。成功将豆浆机和弹性结构电压力锅等写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支持九阳、美的等企业相关产品出口额3年内分别增长4倍和9倍。推动83项中国标准在土库曼斯坦注册并授权使用,帮助中国石油集团下属公司在土承担的南约洛坦气田项目节省投资15%;中国铁建和中国中铁承建的首条在海外采用全套中国装备建造的第一条现代化铁路——亚的斯亚贝巴至吉布提铁路(亚吉铁路),全部使用中国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互通,拓展沿线国家标准化合作,国家标准委与2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标准化合作协议;与英国互认62项标准,推动中法互认11项标准;与欧盟、东盟、中亚、中蒙俄经济走廊和海湾地区等沿线重点地区建立多双边标准化合作渠道。   此外,配合海外工程及优势领域,开展中法铁路、中英石墨烯、中俄油气和民机等标准化合作,组建成立“中俄民机标准专题组”,形成中俄民机标准互换互认机制,联合开展标准编制;在铁路、电动汽车、航空、机器人等领域,推动联合制定国际标准,与法国联合制定3项铁路国际标准,成立中德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组,推动我国3项直流充电技术纳入国际标准。   此外,国家标准委还加强标准比对和研究,支持投资贸易便利化,在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等20多个领域,组织完成2批国内外标准对比分析工作;针对空气净化器、电饭煲、电子坐便器、儿童玩具等10类重点产品,收集比对300多项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中的600余项技术指标;组织铁路行业开展《高速铁路标准体系研究》《泛欧高速铁路系统互联互通性技术标准研究》等课题研究,提出高速铁路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研制《中医基本名词术语中匈对照国际标准》《中医基本名词术语中泰对照国际标准》等多语种中医药术语及技术标准,推动中医药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传播与发展;围绕商贸物流托盘射频识别标签、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等方面,制定10项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CFCFA)标准,2016年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领域开展17项英文、俄文标准翻译工作。   为帮助沿线国家提升标准化能力,2015年以来,国家标准委面向俄罗斯、东盟、拉美、中非及亚欧国家和地区标准化官员举办援外培训班7期,来自51个国家和地区的142名官员参加研修活动,为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标准化务实合作,推动标准联通“一带一路”奠定坚实基础。指导柬埔寨和老挝企业参照我国标准制定果蔬生产技术规程等8项企业标准,对柬埔寨、老挝开展9期农业标准化宣贯培训,帮助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使老挝的水稻、玉米、哈密瓜、番茄等农作物平均产量增长17.3%;柬埔寨的辣椒、豆角、番茄等农作物平均产量增长16.7%。   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还将继续深入落实《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与沿线国家的标准化合作,不断提升标准互通互认水平,引领和推动沿线国家深化全方位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高效的“标准化”服务。
07 2017-09
第三批国家标准向社会免费公开   为了进一步落实《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标准文本的急切需求,国家标准委于8月31日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免费公开第三批国家标准,本批公开的标准以管理、安全、环保、卫生类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主,共1394项。连同之前免费公开的23209项国家标准,目前已免费公开现行国家标准共24603项。   国家标准委自2017年3月16日推出“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以来,得到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截至8月31日24时,系统上线169天,访客数142.4万人次,总浏览量1104.1万;标准在线阅读69.1万多次,下载28.0万多次。   下一步,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公开。届时,国家标准委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17 2017-10
2017年世界标准日中国主题活动在京举行    10月14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标准日。2017年世界标准日中国主题活动10月15日在京举行。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出席并作重要讲话,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李兆前,林业局副局长彭有冬,测绘地信局副局长李朋德出席活动并致辞。活动由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主持。   今年是第48个世界标准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共同将今年的世界标准日主题确定为“标准让城市更智慧”。结合实际,中国的主题确定为“标准化助力质量提升”。   支树平局长代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向全国标准化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并作重要讲话。他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质量和标准化工作。今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质量(上海)大会的贺信中指出:“质量体现着人类的劳动创造和智慧结晶,体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高度重视质量建设,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努力为世界提供更加优良的中国产品、中国服务。”还是在9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尤其是9月5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质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这在我国质量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是我们坚定不移走强国路、加快实现中国梦的战略举措,是我们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济迈向中高端的战略举措,是我们改善供给结构、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质量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他强调,质量提升,标准先行,标准化是质量提升行动的“牛鼻子”。要增强标准“牵引力”,引领质量升级;要织牢标准“过滤网”,严格质量监管;要架设标准“高速路”,优化质量服务;要奏好标准“交响乐”,推动质量共治;要扩大标准“朋友圈”,深化质量合作。   在主题活动上,田世宏主任指出,国家标准委将中国主题确定为“标准化助力质量提升”,目的就是要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吹响标准化助力质量提升“冲锋号”,凝聚共识,汇集众智,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上,开展标准化助力质量提升行动。他强调,在质量提升行动中,一是要更加广泛地实施标准提档升级工程。聚焦重点行业、产品、工程、服务和区域抓标准提档升级,助力质量提升;二是要更加有效地实施新产业、新动能标准领航工程。一方面以先进标准引领和支撑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以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快速响应新业态、新领域标准化需求;三是要更加积极地实施国内外标准互认工程。要以双多边合作交流作为标准互认的重要平台,以提升中外标准一致性水平作为标准互认的重要内容,以共同制定国际标准作为标准互认的重要途径,以中国标准走出去作为标准互认的重要目标;四是要更加扎实地实施“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行动。要一个一个行业、一类一类产品地进行标准分析、标准比对、标准升级、标准实施以及效益评估,定期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树立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带动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李兆前、林业局副局长彭有冬、测绘地信局副局长李朋德分别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辞,阐释了标准化在质量提升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本行业以标准化助力质量提升的举措。   活动现场,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425项重要国家标准,旨在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增效,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有关司局及在京有关直属挂靠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国家标准委全体人员等参加了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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