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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2306次 发布者:湖北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建设与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总结《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和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中指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鄂政发〔2016〕25号)中提道:到:加快建设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水平。这些重要文件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以来,我省标准化工作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完善,行业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越来越强烈,标准化工作重要性日益明显,需要省标技委为我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满足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需要,加强行业内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提供高质量标准化技术服务,切实做好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原《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容,积极转变工作思路,突破原有工作模式,重新定位和审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能,为我省标准化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日益增长,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一方面,部分省标技委存在市场适应不良,工作效率不高,职责分工不明,资金投入不足,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另一方面,行业领域不断细分,新兴产业崛起,亟需成立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

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省标技委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本《办法》。《办法》厘清了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对省标技委的人员构成、工作流程和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实现了省标技委从筹建、成立、换届、调整、考核、撤销各环节管理全过程覆盖。《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要求,力求做到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把该放的放到位,更好的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以及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五章4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技术委员会的定义及命名规则

根据行业标准化工作需要,本《办法》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省标技委进行定义与说明。对于具有一定产业规模、行业领域宽泛的行业可提出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于一些标准化需求强烈但不宜常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域或新兴产业可提出单独设立标准化工作组。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可提出设立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这种弹性设置方式满足了各行业各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需要。

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命名和编号规则。省标技委命名为“湖北省(专业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编为HUBS/TC XX。在省标技委下成立的工作组,命名为“湖北省(专业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细分专业名称)工作组”,代号编为HUBS/TC XX/WG X;单独成立的省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命名为“湖北省(专业名称)标准化工作组”,代号编为HUBS/WG X;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设立的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命名方法同上,不予编号。这种命名规则相比原《办法》的命名规则更加规范细致,更具湖北特色。

(二)关于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及职责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省标技委应当承担“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工作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责,为今后省标技委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办法》第二章其他条款明确规定了省标技委的组成结构及要求。规定了省标技委委员结构及人数要求,明确了委员符合条件及工作职责,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对省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三)关于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

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

一是明确规定了省标技委的组建条件。即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省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需求;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等。

二是明确规定省标技委组建程序及相关要求。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符合条件的筹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筹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组建条件方可对外公示;筹建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组建方案,其中包括委员征集、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标准体系等材料,若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组建可适当申请延期。组建方案经批准后,筹建单位应在省标技委公告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成立会议。

三是对省标技委换届、调整也做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省标技委任期年限为5年,规定了换届程序、委员调整、秘书处调整等相关内容。

(四)关于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省标技委管理中的重要方面。

一是明确了省标技委的经费管理规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需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省标技委的考核评估制度。办法明确了省标技委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要求省标技委在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当年度工作总结,并抄送归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也会将年度考核结果对外公示。

三是建立了省标技委退出机制,对省标技委的解散、秘书处变更、委员资格取消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办法》实施后的进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做好办法宣贯。及时向社会进行办法宣传,定期组织办法的培训解读,提高行业对省标技委的认识与了解,强化省标技委在行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二是发挥省标技委作用。推动并支持我省对标准化工作有迫切需求的重要行业或某些新兴领域建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科学指导省标技委的日常运行,使其更加专业与权威,促进省标技委在行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三是完善省标技委管理机制。按照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现有省标技委的工作情况,对现有省标技委和标准化工作组进行梳理、整顿,实施定期检查和动态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委员会的综合能力,提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和贡献度,为促进本省标准化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服务。